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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生物防治法规
林业部关于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来自: 作者: 责编: 日期:2011-6-28 11:51:33

林护通字(199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为将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新的管理体系,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起对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目标管理。现将《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不仅是管理方法上的重大改革,也是对防治工作在认识上和管理上的新突破。要通过实施目标管理,使森林病虫害防治成为林业生产建设中的一项硬任务。《办法》中的"四率"是防治工作的基本内容,"一降三提高"是防治工作总的要求。在实行目标管理中,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在执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制定出更为完善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为提高防治工作的整体水平打好基础。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保护司。
   附件:
   1. 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办法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末、九二年度目标管理指标
   3. 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指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办法
  
(1992--1995)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深化防治工作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尽快扭转我国森林病虫害严重发生的局面,我部决定从1992年起对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 主要目标
  

   根据目前我国森林病虫害发生和防治工作现状,"八五"期间,全国森防工作要实施以下四个目标:
   (一) 森林病虫害发生率
   森林病虫害发生率即森林病虫鼠害发生面积占现有林面积的比例。"八五"期末目标是:由"七五"期末的9%下降到6%,平均每年下降0.8%。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发生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60%以下。
  发生面积的统计,以林业部制定的《主要森林病虫鼠害发生面积统计规定》为准。
   (二) 森林病虫害防治率
   森林病虫害防治率即森林病虫鼠害的有效防治面积占防治前调查、预测发生面积的比例。"八五"期末的目标是:由"七五"期末的40%提高到60%,平均每年提高5%。
   (三) 森林病虫害监测覆盖率
   森林病虫害监测覆盖率即实施森林病虫鼠情调查面积占应施调查面积的比例。"八五"期末的目标是:由"七五"期末的30%提高到60%,平均每年提高7.5%。
   (四) 种苗产地检疫率
   种苗产地检疫率即实施产地检疫的种苗(含繁殖材料)占应施检疫种苗的比例。"八五"期末的目标是:由"七五"期末的60%提高到80%,平均每年提高7.5%。
  
   二、 实施管理
  

   (一) 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工作,由林业部根据全国总目标和各省(区、市)森防工作的实际情况,下达年度指标,由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层层签订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责任状,把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并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造林绿化达标检查、森工企业和国营林场年度工作考评,应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年度指标。
   (四) 对当前发生和危害严重的松毛虫、大袋蛾、松突圆蚧、杨树蛀干害虫、美国白蛾、日本松干蚧、松材线虫等七大病虫害的防治和封锁扑灭工作,由林业部制定专项控制指标并组织有关省(区、市)制定综合治理反感方案,实施工程防治,实行专项目标管理。
   (五)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病虫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省(区、市)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与目标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指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 指标考核
  

   (一) 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全国考核工作在每年年末进行,省级考核可在全国考核之前进行。
   (二) 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审查管理档案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制定专门考核办法。
   (三)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的具体考核方案和检查办法,责成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具体工作,并负责报告执行情况。
   (四) 每年检查考核结束后,林业部将对各省(区、市)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年度各项指标全部达标的省(区、市),定为年度考核达标单位。对有一项以上指标未达标的省(区、市),定为年度考核未达标单位。
   (五) 对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省(区、市),由林业部授予森林病虫害防治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通报嘉奖。
   (六) 对连续二年未达标的省(区、市),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提出改进措施。
  

1992-1995年全国七大森林病虫害防治控制指标

一、 主要森林病虫害防治控制指标
   松毛虫
   1、 发生率由9.4%下降到6.0%;
   2、 防治率达60%;
   3、 监测覆盖率达70%以上。
   大袋蛾
   1、 发生率由30%下降到16%;
   2、 防治率达75%以上;
   3、 监测覆盖率达100%。
   杨树蛀干害虫
   1、 发生率由10.4%下降到7%;
   2、 现有被害株率控制在10%以下;
   3、 新造林的抗虫免疫树种和混交林比例达到50%以上。
  二、 检疫性病虫害防治控制指标
   美国白蛾
   1、 发生面积缩小30%,危害程度减缓;
   2、 非疫区的新疫点,要在1-2年内根除;
   3、 防治率达100%;
   4、 疫区及毗邻地区的可疑地带全面实行监测;
   5、 应施检疫材料实行全面检疫。
   日本松干蚧
   1、 发生面积缩小30%,虫口密度为3头/10平方厘米以下;
   2、 防治率达50%;
   3、 疫区及外围10公里范围松林实行全面监测;
   4、 应施检疫材料实行全面检疫。
   松材线虫病
   1、 发生面积缩小30%,死亡株数减少30%;
   2、 防治率达100%;
   3、 及时发现新疫点,限期在媒介昆虫(松褐天牛)羽化前彻底根除;
   4、 应施检疫材料实行全面检疫。
   送突圆蚧
   1、 发生面积缩小30%,每株松针雌蚧虫数控制在2头以下;
   2、 防治率达50%以上;
   3、 疫区及其外围20公里范围内实行全面监测;
   4、 更新造林的混交比例达到100%;
   5、 应施检疫材料实行全面检疫。


  附件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末、九二年度防治目标管理指标

时间指标
  地区
"八五"期末 九二年度
发生率% 防治率% 监测覆盖率% 产地检疫率% 发生率% 防治率% 监测覆盖率% 产地检疫率%
北 京 6 65 60 80 10 60 37 60
天 津 20 60 70 60 32 52 30 30
河 北 11 65 90 85 19 57 50 60
山 西 6 60 60 90 10 54 40 85
内蒙古 3.8 55 50 70 5.3 40 35 45
辽 宁 9 60 70 90 10 58 70 90
吉 林 4 60 70 85 6 50 50 80
黑龙江 9 60 80 84 11.2 49 70 78
上 海 6 100 80 80 12 100 35 65
江 苏 10 70 70 80 15 65 60 50
浙 江 5 60 60 80 7 40 40 60
安 徽 12.6 65 60 85 15.8 57 44 65
福 建 5 70 70 80 7 50 40 50
江 西 5 60 60 80 4 58 50 75
山 东 30 65 80 90 49 50 68 67
河 南 20 53 60 50 27 43 37 35
湖 北 6 66 60 80 7.8 51 32 58
湖 南 6 60 70 80 7 54 55 65
广 东 6 70 80 70 9 50 60 50
广 西 3.5 70 60 80 4 55 37 65
海 南 3 60 60 80 4 45 30 40
四 川 4.5 60 60 80 5.2 45 45 60
贵 州 4 60 60 80 4.7 50 40 60
云 南 1.9 70 70 80 2.1 55 40 57
陕 西 7 50 50 70 8.4 35 27 40
甘 肃 8 45 60 50 10.5 35 40 30
青 海 15 40 60 50 10.5 35 40 30
宁 夏 21 55 50 70 26 47 35 55
新 疆 8 60 60 80 13 52.5 42 68
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4.7 70 60 85 5.3 64 42 76


  附件三 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指标说明

一、 森林病虫害发生率
   森林病虫害发生率为森林病虫鼠害发生面积占现有林面积的百分比。
   发生面积系病虫鼠害在年度内的实际发生面积,不包括重复发生面积;发生面积的统计,以林业部制定的《主要森林病虫鼠害发生面积统计规定》为准。
   现有林面积系截止到统计年份的有林地面积与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之和;有林地面积包括林业用地中的林分面积、经济林面积和竹林面积,不包括疏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
   未成林造林地面积包括84-88年全国统计资料中的未成林造林地和89年以后的造林、更新测算合格面积。
  二、 森林病虫害防治率
   森林病虫害防治率系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止面积占防治前调查、预测发生面积的百分比。
   调查预测面积是指根据固定标准地、辅助标准地调查及踏查等方法预测出的发生面积。
  三、 森林病虫鼠害监测覆盖率
   森林病虫鼠害监测覆盖率系实施森林病虫鼠情调查监测的代表面积占应施调查面积的百分比。应施调查监测面积原则上是指该病虫种类之寄主面积。
  四、 种苗产地检疫率
   种苗产地检疫率系实施产地检疫的种苗(含繁殖材料)占应施检疫种苗的百分比。这项指标中的种子产地检疫是指对于种子园和母树林实施的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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